【案情】
被告人李某,2012年8月29日因吸毒被繁峙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7月21日因吸毒被繁峙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7日被宣布逮捕,并由戒毒所移交至繁峙县看守所羁押。
【裁判】
繁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为吸毒而盗窃,且有吸毒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分歧】
本案在刑期折抵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强制戒毒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刑期应从2017年7月21日李某因吸毒被繁峙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之日起起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期应从2017年11月23日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评析】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先受行政处罚,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其先行羁押的期间是否折抵刑期,一般看行政处罚与刑罚是否基于同一行为事实。如果基于同一行为事实,则先行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否则不予折抵。但也存在有些先行羁押的行为事实与需要折抵刑期的犯罪事实虽然不同,但两者之间有关联性,也可能存在刑期折抵的情况。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又以其涉嫌盗窃对其刑事拘留,吸毒和盗窃,不是同一行为,但如果在其因吸毒被强制戒毒期间,公安机关没有停止对其盗窃的犯罪行为进行实质性侦查,其后来所受的刑罚与前期行政处罚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则前期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本案中,公安机关因吸毒对李某采取了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在李某被执行戒毒期间,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开始对李某的盗窃犯罪开展侦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进行DNA比对,对被告人李某盗窃一案成功告破,并及时将被告人由戒毒所移交至繁峙县看守所羁押,对其刑事拘留。因此,先行羁押期间公安机关未对刑事犯罪进行实质性侦查,不应当折抵刑期。故本案采纳上述第二种意见,本案的刑期应从李某被刑事拘留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