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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上顺手“捡”钱包 被判盗窃罪
  发布时间:2018-04-13 11:16:30 打印 字号: | |

马路上顺手“捡”钱包   被判盗窃罪

近日,繁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孙某只因“捡”走他人掉落的钱包并占为己有,就触犯了法律。

2017年10月22日15时50分许,繁峙县砂河镇某村村民宫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载着其妻子杨某行驶到砂河镇鑫秀酒店附近时与一辆白色小轿车相撞,二人当场晕倒在地。此时,被告人孙某与刘某二人驾驶摩托车行至此处,孙某独自走到事故现场,见被害人晕倒在地,旁边还有一个黑色挎包,便心生贪念,将挎包揣进怀中和刘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二人将所盗赃款28000元均分,将包和包内其它物品藏匿于砂河镇长胜号村的一处空房内。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及其家属积极退还了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害人当时昏迷,虽然挎包不在其身上,实际仍处于控制范围。孙某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机将包拿走,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所盗得赃款已退还杨某,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繁峙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即使遇到天上掉馅饼,捡到别人的钱包或是物品,应发扬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美德,想方设法交还给失主。如果贪图便宜占为己有,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有可能触犯法律。

责任编辑:繁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