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院长接待实行归口负责及定期、约期接待相结合的原则。
每周二为院长接待日,由院领导依照排定的日期轮流集中接待来访当事人。其他工作日根据来访者反映问题的归宿由各分管院领导负责接待。
院长接待事项的范围:
反映本院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经信访接待人员多次做工作,仍然坚持约见院长的。
反映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等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经信访接待人员多次做工作,仍拒绝通过正常程序解决问题,坚持约见院长的。
反映案件久拖不结,久拖不执的。
上级法院、人大、政法委等相关部门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其他应由院长接待的事项。
院长接待的来访者反映审判人员廉政问题、审判作风等问题的,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接待处理。
立案庭接待人员对要求约见院长的当事人应进行充分解释劝说,对仍坚持要求院长接待的当事人,发放《院长接待事项登记表》进行登记。
对属于院长接待范围的事项,立案庭接待人员及时向相关分管院领导汇报,并负责联系和安排院长接待事宜。
接待院长确因其他工作原因不能接待来访当事人的,应向来访当事人解释或通知相关业务庭局接待。
院长在接待时能当场作出答复的,应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当事人,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妥善安排处理。
对院长接待后决定交办的案件或事项,相关案件承办人或庭局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接待院长。
院长接待时,由立案庭安排书记员做好记录工作,并负责填写院长接待交办函等。法警队应安排法警负责院长接待的秩序维持和安全防范。
院长接待后,立案庭应在《院长接待事项登记表》中填写处理结果,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