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矛盾处理衔接机制,充分发挥非诉讼调解组织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1、建立诉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旨在发挥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规范、引导与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诉讼调解组织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做好诉讼与非诉讼矛盾处理机制的有效衔接。
2、对属于繁峙县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民事纠纷在非诉讼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向繁峙县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3、非诉讼调解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应遵循合法、自愿、高效、便民的原则。
4、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当事人任何一方住所地、调解协议签订地、调解协议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非诉讼调解组织所在地属于繁峙县的,繁峙县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5、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确认申请书; (2)非诉讼调解组织主持调处达成的调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 (6)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 材料齐备或经补齐的,人民法院应自收齐材料之日起2日内予以立案,编排统一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
7、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非诉讼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2)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司法确认; (3)属于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4)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确认的; (5)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6)非诉讼调解组织不合法的; (7)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8、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9、人民法院审理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原则上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必要时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各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应同时到场。
10、人民法院审查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调解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11、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4)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标的物不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的; (7)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8)非诉讼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存在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 (9)存在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司法确认的其他情形的。
12、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调取非诉讼调解组织留存的相关材料,或邀请相关工作人员说明调解时的具体情况。
13、人民法院对司法确认案件应及时进行审查,如非诉讼调解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情形的,应当及时裁定予以确认。 民事裁定书应如实记载非诉讼调解协议的内容。如非诉讼调解协议部分条款书写不规范、不具体,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不改变非诉讼调解协议内容原意的情况下进行规范化处理。规范处理后的协议内容在交当事人签字认可后,人民法院可据此协议制作民事裁定书。
14、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或司法确认条件的,应及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驳回申请裁定书,并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15、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并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16、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故缺席的,按照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听证的,要制作相关笔录,并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17、人民法院审理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7日内审结。
18、非诉讼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民事裁定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19、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或者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的,当事人可就原纠纷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非诉讼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20、人民法院审理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可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21、人民法院审理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案号表述为“〔××××〕××法民确字第××号”。
22、人民法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司法确认工作,并与辖区内非诉讼调解组织加强联系,交流信息、交换意见、规范运作。
23、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司法确认工作的检查监督,不定期进行检查考评,提高司法确认水平。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 ××××人民法院: ××××与××××的××××纠纷,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非诉讼调解协议,现申请司法确认。申请人郑重承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且不存在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