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对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三、负责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四、核算诉讼费用,开具交费凭证。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审查办理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手续。
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证据保全。
六、对本院审执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跟踪监督,并定期向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通报。
七、接收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和上级或其他法院移送、调阅案卷材料等事宜,并负责转办;为当事人提供案件流转、执行进展等案件信息查询服务;并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八、针对当事人的诉讼咨询或立案申请,在分析判断案情的基础上指导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最佳途径,以调动社会多方力量及时、准确、有效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